宜市建[2009]168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开发区规建局、葛洲坝城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及时准确掌握在建工程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分布和施工进度状况,有效地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跟踪监控和公告公示,避免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的规定,现就做好全市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上报、公示和跟踪整改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的范围
主要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引发人身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事故的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隐患。具体内容以《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为准。
二、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
(一)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前,如实上报拟建工程的重大危险源,注明拟建工程重大危险源数量、名称、部位和计划施工时间及完成施工时间,并制定拟建工程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办法、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分项分部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和台帐。专项施工方案除包括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外,还应按规定提供专家论证审查意见、监控措施、应急预案以及紧急救护等内容,并报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经工程项目总监审核后方能实施。
(二)各工程项目部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挂设“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公示牌”(见附件1),对施工中不同阶段、不同时段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公示。公示牌应标明重大危险源名称、危险源位置、危险源防范措施和责任监护人等内容,公示牌尺寸不小于2m(高)×3m(宽),字体工整。
(三)施工企业应建立企业在建工程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每月对本单位所承建工程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跟踪监控、汇总,并认真填写汇总资料,于每月25日前将“工程项目重大危险源汇总表”(附件2)上报工程所在地安监机构。
(四)监理单位应对重大危险源的专项方案进行审核,提出监理意见并签认,监督施工单位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的公示、监控、整改以及专项方案的实施。
三、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未能按规定对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进行上报、公示和跟踪整改的,我局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1: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公示牌 168附1.doc
附件2:工程项目重大危险源汇总表 168附2.doc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